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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字架與包袱 異中求同,同中存異 蔡楷俊  
 

建立和平共融的社會是現今香港發展的大趨勢,亦符合福音的精神,真福八端中「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此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五9)頃閱十一月三十日《明報》教育專題,得悉陳樞機與孫局長打破已往教區與教育局不同意見的僵局,齊齊在飯局中商議解決《校本條例》所帶來的分歧,這真是教育界天大的喜訊。

就《校本條例》,教區已作出積極的回應,教區學校在現時校董會下設立「校政執行委員會」,加入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以相輔相成之策,與校董會通力合作,協助學校推行校本管理,其理念與成效,原則上與前教育統籌局(現稱教育局)二○○一年所提出學校必須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方案相若。

教育局所提出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方案,目的是設立一套多方參與、高透明度和具問責性校本管理機制,由於學校主要持分者均有代表參與決策,教育局認為法團校董會作出的決定會更能切合學生的需要。在校本管理下實施多方參與管治,可確保管治具透明度,並能有效調配學校資源。另一方面,教育局進一步認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將具備妥善的內部監管制度及制衡體制,於是政府當局可負責任地把權力進一步下放給這些學校。因此,從校本管理發展的大方向來看,成立法團校董會也不失為可行之策。

校本管理方案殊途同歸

既然教區與教育局都致力發展校本管理,那麼分歧在哪裡?不同觀點又在哪裡?

首先,教育局倡議辦學要多元化,為何在推行校本管理的問題上,不能容許辦學團體有較大的自主權,發展合適學校的校本管理模式,而堅持一刀切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模式呢?

其次,教區與教育局都各自背負著一個包袱。教區作為辦學團體,讓轄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是一種潛在危機,因為學校很容易走上孤立之路,更甚者再不用尊重及服從辦學團體所下達的政策,甚至違背辦學團體的教育理念之嫌。由於教育局賦予法團校董會的權力,足可架空辦學團體,這樣沉重的包袱豈不能令教區徬徨莫措?

教育局方面,自回歸後,多次與教區在教育問題上擦出火花,除《校本條例》的爭拗外,較早前在爭居港權學童入學的問題上,也是各有立場,教區發出指引指示天主教學校可招收那些小朋友就讀的當天,政府便回應學校要為此負上刑責!在失去昔日互信的夥伴關係下,教育局又怎安心作為本港最大辦學團體的教區仍享有辦學自主權,繼續在本地教育發揮深遠的影響力呢?

再者,教育局只給予成立法團校董會學校額外的資源及靈活運用撥款的權力,變相是懲罰不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亦有違《校本條例》的立法原意。這樣的分歧一天不解決,爭拗難以結束。不論學校有否設立法團校董會,在現今的校本管理制度下,額外的資源及靈活運用撥款的權力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教育局應一視同仁,把額外的資源及靈活運用撥款的權力授予所有學校,平等看待不同的辦學團體。

坦誠溝通 尋求共識 曙光乍現

爭拗不絕,從聖經教導我們的智慧,也許找到解決問題的端倪,聖經要求我們有同一信仰基礎(弗四4—6),卻應容納不同的實踐途徑(羅十二6—8);有同一目標心志(斐二2),卻也要顧及別人而行事(斐二3—4);同屬一個身體,卻有不同的作用與恩賜(格前十二4—31);聖經教導我們異中求同,同中存異的智慧,若教區與教育局雙方能夠互諒難處、坦誠溝通、尋求共識,問題定可迎刃而解。

敬佩陳樞機與孫局長終各自踏出的一步,讓教育界鬆了一口氣,無論教區或教育局,大家也是為辦好教育,為培育下一代而盡心盡力,是時候雙方重拾已往互信合作夥伴之關係。再者,成立「法團校董會」或「校政執行委員會」也不過是校本行政發展上的策略而已;反之教區與教育局的和諧合作關係在整體教育發展上更為重要。因此,和平解決事件,不再訴諸司法,方為雙贏的上策。在天主聖神的帶領下,曙光已現,相信攜手合作的日子不遠矣!

 

作者為資深教育工作者
小標題為本報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