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又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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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否決了二○一二年雙普選,決定香港「最快」「可以」在二○一七年普選特首,以及「最早」「可以」於二○二○年普選立法會。人大常委會定出這個「最快」、「最早」的普選時間表,與二○一二年的主流意見差距甚遠(人大副委員長喬曉陽和特首曾蔭權都承認,根據民意調查,過半數香港市民支持二○一二雙普選)。而且遣詞用語,十分含糊。為甚麼是用「可以」,而不是採用「決定」,我們有理由懷疑這是否是緩兵之計,他日當「普選」期近,中央又再變身,建制派又可循例「保駕護航」。 普選行政長官,已經令人難以憧憬,只要看看那高高的提名門檻和篩選機制,和那小圈子的選舉委員會(無論是八百人或千六人),已表明普選特首是一個虛幻的故事。 談到立法會的普選,更是遙不可及。人大常委會通過: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之後,香港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二○一二年立法會內的直選議席與功能組別比例維持不變,似有「違反」基本法之嫌。有人更強詞奪理,將功能組別選舉也算作普選,簡直是偷換概念之滑稽!叫我們對普選立法會又有何寄望? 立法機關的選舉,正是探索一個地方的未來政制發展的大好機會,政治人物透過競選推銷各種多元的、有建設性的政綱,藉選舉活動爭取選民支持,獲選後向選民和大眾市民交代政績;在議會內為市民發聲,為政府制定政策,修訂法例,監察政府施政。議員本身亦要接受市民監督,最有效的方法,便落在四年一屆的選舉活動中,一人一票就成為最具威力的監督力量,這就是我們要盡快爭取立法會普選的原因。另一邊廂,功能組別若不擴大選民基礎,實在有違一人一票的原則,又怎可以辯稱等同普選?模糊了民主選舉的意識形態。 教會訓導告訴我們:「民主政制,由於能夠保證人民得以參與政治抉擇過程,及保證被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並得在適當時以和平手段更換他們。……同樣地,教會亦無法苟同於那些小圈子的統治集團,以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為實現某種政治意識形態。」(《百年》通諭#46) 現代社會將政治權力交託某一群人,是要他們維護和推動「社會公義」。在交託的過程中,每人也應享有一種自主權利,這是與生俱來的人權,「還政於民」只是把天賦的人權交還給人民,不是統治者的恩賜,理應毋須等待十年又十年,直到無了期的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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